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升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和参保单位的缴费压力,经重庆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人社局于近期发文,对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2016年正式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职工医保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分开管理。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是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三是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减半。

  四是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不变,仍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同时将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

  居民医保方面

  一是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未按新标准缴纳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17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二是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

  三是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四是提高大中专学生门诊统筹保障能力,将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60元;五是将参保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期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程序申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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